美最高院裁決 哈佛平權措施違憲

美最高院裁決 哈佛平權措施違憲

【文╱陳韻涵輯】

新聞故事:美國最高法院6月29日裁決,哈佛大學和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採納「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涉及歧視且違憲。這項裁決表示,美國大學不能再以種族作為錄取申請學生與否的評估因素,顯然有利於學業表現較好的白人及亞裔學生。

為增進弱勢族群福祉,美國大學招生自1978年起納入種族考量。數十年來,最高法院判例一再支持大學招生過程考量申請者的種族背景,直到今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6位保守派大法官享有絕對多數的情況下,裁定兩所名校的平權招生措施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在代表多數意見的裁決書中寫道,兩校「以負面的方式考慮種族因素」,並「涉及有關種族的刻板印象」,而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適用「不考慮種族、膚色或國籍差異」,且具「普遍適用性」,「學校必須考量學生的個人經歷,而非種族」。

大法官薩多馬友在代表少數意見的反對書中寫道,大學錄取依平權措施,採用種族配額,促進機會均等,「此一裁決的破壞性影響不容低估」。

此案始於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入學」代表亞裔學生控告兩校招生時考量族裔占比以保障非裔和拉丁裔申請學生。原告抨擊校方此舉忽視申請人的學術表現,反向歧視亞裔學生。

平權措施實施45年,但美國有9個州禁止這種招生政策,分別是亞利桑納、加州、佛州、愛達荷、密西根、內布拉斯加、新罕布夏、奧克拉荷馬和華盛頓,前述9州大學的學生種族組成更多元。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指出,最高法院裁定平權措施違憲,但並未認定落實校園多元違法,形同設立「族裔中立」新標準。

羅伯茲表示,學生仍可在申請入學的自傳中提及族裔,說明求學過程克服的各項挑戰,換句話說,他跟大多數大法官都認同,族裔中立是平權措施的解毒劑。

【2023-07-10/聯合報/R08版/好讀周報國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