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隱私權

兒少隱私權

文/管中祥
圖/本報資料照片

「童星」通常是電視節目中相當討喜的角色,不論是歌唱綜藝或電視戲劇,只要有童星演出不但令人印象深刻,有時候他們在戲外的成長故事也總是讓人充滿好奇。

最常見的就是在兒童歌唱比賽節目中,小朋友總是唱著超齡的歌曲,展現成熟的歌唱技巧,節目中也會穿插訪問孩子們的成長歷程吸引觀眾目光,賺人熱淚。

有趣的是,這些年輕表演者大多會有類似的悲慘經歷與勵志故事,例如,父母生病或離異,從小被阿公阿媽帶大。這些情節雖然動人,也反應出某種真實,但卻可能不小心就透露兒童的隱私,即使沒有違反兒少相關法規,但把孩子的私人生活或痛苦經歷在螢幕中公開,若沒有妥善的處理,很可能就成了觀眾之間閒聊的話題,甚至在背後指指點點,即使長大後悔,恐怕也來不及了。

童星在歌唱節目中自曝隱私或許是出於孩子的意願,但前陣子各家媒體競相報導某位童星的家庭故事,當事人恐怕就不是心甘情願。由於他們的家人從小就將這位童星的照片、影片在網上發布,可愛、俏皮的形象受到許多人注意,再加上他在電視劇中的精彩演出,更成為眾人目光的焦點。

●未成年孩童 須受法律保護

不過,媒體不單只是報導他的演技,更把焦點放在家庭紛爭。父母、親友在網路上相互指責,再加上星爸及媒體對外公開了孩子就醫紀錄及心理健康評估報告,引起輿論譁然。雖然這位童星已是「公眾人物」,但卻仍是未成年的孩童,需要受到法律及社會的保護。

●星爸曝露資料 有違法之虞

父親主動曝露孩童的相關資料十分可議,恐怕己有違法之虞。而從媒體報導的角度來看,侵犯兒童隱私的報導已不是單一事件,近年來媒體競爭激烈,侵犯隱私的報導經常可見,這一方面顯示了重視銷量與收視率的惡果,並且暴露了媒體將人權當作商品販售的荒謬現象。

●兒少相關新聞 別侵犯人權

兒童及少年相關新聞也經常出現侵犯人權的問題,其中以性侵、自殺、受虐、死亡的新聞最嚴重,這些新聞不僅符合嗜血的衝突性新聞價值,同時也滿足成年人憐憫與窺視的慾望。然而,這種只為利益、不顧人權的行徑,卻會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不但嚴重侵犯兒少隱私,同時也可能觸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涉及親權爭議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法案」與「兒童權利公約」也針對兒少新聞的報導政策提出相關的意見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應有的權益,包括:兒少有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干涉或不法侵害的權利;以及兒童及青少年有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的權利,或拒絕在媒體露出的權利等。

●不窺探不散布 尊重當事人

許多時候,我們不只在乎演藝人員光鮮亮麗的精彩演出,也會關注他們私領域的祕密生活,但即使是身為粉絲,也不能忘了該有分際,若不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私人生活,其實不必太過在意,否則很容易讓他們喘不過氣,特別是侵犯童星隱私的資訊,千萬不要隨意窺探與散布,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避免觸犯法律。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原文出自《好讀周報》5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