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即日可合法任意穿越馬路
紐約一處交通告示寫著,這裡不是行人穿越道,請走斑馬線。圖/美聯社

紐約即日可合法任意穿越馬路

文/陳韻涵輯

新聞故事:美國紐約市議會通過行人「亂穿越馬路」(Jaywalking)合法化法案,該市市長亞當斯(Eric Adams)在法案通過後30天,既未簽署也未否決,新法遂於10月26日正式生效。

紐約早在1958年明訂隨意穿越馬路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處250美元(約台幣7976元)罰款。紐約市警察每年依法開出數百張違規罰單,其中因亂穿越馬路而被開罰者,絕大多數為有色人種。

發起亂穿越馬路合法化的紐約市議員梅賽德斯‧納西斯(Mercedes Narcisse)表示,新法有助改善種族正義,去年逾92%的行人違規穿越馬路罰單開給非裔和拉丁裔民眾。

非裔的納西斯表示,「老實說,每個紐約人都會亂穿越馬路,人們只是想早點到達目的地,懲罰常見的日常行為,這種法律不該存在,尤其是相關規定不公平的對待特定族裔。」

新法允許行人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過馬路,但也表明行人不走斑馬線或人行道時,並未享有通行權,應該讓路給具通行權的車輛。納西斯提醒,新法明訂不看紅綠燈和從路中間穿越馬路是高危險行徑,亂穿越馬路的行人仍須對自身行為造成的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納西斯說:「我們鼓勵行人利用既有的安全機制,如行人號誌、行人庇護島、行人早開時相,以及「日光」(daylighting)機制。」日光機制是指提高路口清晰視線,包括減少停車位和限制駕駛的轉彎速度,提升駕駛轉彎時的能見度。

西雅圖組織「美國步行」(America Walks)表示,許多城市和州已不再將亂穿越馬路視同違法情事。執行董事麥克麥金(Mike McGinn)說:「真正關心行人安全的城市會聚焦街道設計、超速行駛和危險的大車,而不是透過法律懲罰行人。」

原文出自《好讀周報》7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