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廣集團可行嗎

公廣集團可行嗎

文/管中祥

文化部鄭麗君部長日前表示,計劃將「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整合中央廣播電台、中央通訊社,以及公視和華視,成立「大公廣集團」,讓公共媒體成為國家級的文化傳播平台。

文化部提出的願景有人支持,有人反對。支持者認為,台灣公廣集團的規模較小,如果可以整合現有資源,適當分工、擴大規模,有機會為台灣影視產業帶來新氣象;不過,反對者則指出,中央社跟央廣是國營媒體,賦有國家宣傳的使命,跟強調獨立、公共的公廣集團在定位上不同,若要整合,將會問題重重。

媒體所有權有許多類型,大致可分為國營、民營與公共媒體,不同類型的媒體所有權影響了媒體的定位與表現。

●國營媒體 肩負宣傳的使命

國營媒體的經費來自政府的預算補助,董事會的人事任命也是由政府遴聘,肩負宣傳的使命,例如,央廣的任務就是「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立場自然偏向政府。

●民營媒體 獲利是經營目的

而民營媒體為私人投資,獲利是商業媒體經營的重要目的,廣告為主要的收入來源,其立場受到媒體老闆的政治傾向及市場利益左右。不過,也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媒體,他們的經費是私人資助或向公眾募資,目的多為宣揚理念或讓弱勢發聲。

●公共媒體 民有、民治、民享

公共媒體就是大家熟知的公共電視,我們從小看的《下課花路米》、《水果奶奶》,強調深度報導的《我們的島》、《獨立特派員》,或者頗受歡迎的《通靈少女》、《一把青》都是由公視製播的節目。一般來說,公共媒體除了要有公共價值,還同時具有「民有」、「民治」、「民享」等三項特性。

「民有」指的是所有權為全民所有,也就是經費來自全民。有些國家公共媒體經費來自向民眾徵收的「執照費」,台灣則是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捐贈」,但因為是捐贈,政府不能任意干預其經費使用與內容製播。

「民治」為全民治理。現實上不可能由全民一起管理,因此便在制度上設立一個代表人民的董事會管理公共媒體。台灣公視董事會的組成是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具有民意監督的基礎,同一政黨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一,並要兼顧專業及弱勢群體的代表性。

「民享」則是要滿足不同社群的文化傳播權,節目製作兼顧大眾娛樂及少數保障,不過,台灣公共媒體經費有限,節目製作大多考量保障小眾的文化權利及品味。

雖然台灣公視具有「民有」、「民治」、「民享」的基本特性,但一路走來仍是顛沛流離。

●公視定位 補商業電視不足

政府在1980年就提出成立公共電視的構想,不過,當時卻是希望在台視、中視、華視之外成立另一家「政府電視」。一直到1997年通過「公共電視法」,公視才較具有「公共」特性,政府也難以操控。不過,公視一開始定位就是要「補充商業電視台不足」,這也使得公視成立以來一直維持「小而美」的型態。

即使從2006年陸續將華視、客家電視、宏觀衛視、原民台納入成為「公廣集團」,但「公共電視法」並未修正,沒有適當的法規進行整合,「公廣集團」陷入各樣的紛擾,無法發揮公共媒體應有功能。

●預算有限 做節目有心無力

另一個問題在於,政府每年捐贈給公廣集團的預算大約13億,能作的服務非常有限。然而,英國BBC一年經費高達2千多億台幣,日本NHK的經費也將近台幣2千億,鄰近的韓國KBS的經費則為台灣公廣集團的近40倍。台灣公廣集團的規模與預算,即使想作好節目,落實公共價值,但卻有心無力。

文化部雖然計畫成立「大公廣集團」,為改善台灣媒體環境帶來些許希望,但整合過程除了要確認各媒體的職能分工,調節不同媒體的文化差異,如何修改法規、提高預算,將是另一個挑戰。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原文出自《好讀周報》4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