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近用權

媒體近用權

文/管中祥

到一個新的團體大概都會請你自我介紹,「自我介紹」其實就是「自己介紹自己」,而不是「由別人來介紹你」。兩者有什麼不同?前者可以掌握發言的自主權,有機會把自己介紹的清清楚楚,後者卻是由別人來呈現你,但問題是,別人未必了解你,如果將你介紹錯了,或者醜化你,其實會有點囧。

媒體也是這樣,新聞媒體會報導不同的社會群體,也許採訪時已盡可能貼近對方呈現被報導者的形象與觀點,但記者畢竟不是當事人,容易錯誤再現,汙名化弱勢群體。

大部分的社會群體無法在主流媒體中「自我介紹」,大多透過別人的鏡頭被呈現,但如果讓少數群體能在媒體中有權利介紹自己,群體的社會刻板印象就可能改變。

●透過媒體可平等發聲

這就是所謂的媒體傳播權或媒體近用權,意指人們可以擁有透過媒體表達意見、傳播多元文化的權利,目的是讓人人可以在媒體中平等發聲、正確再現,展現社會的多元價值,促成社會成員彼此對話。

媒體既然是作為社會公器,在經營上除了達到公共服務,也要能落實傳播權利。但隨著媒體日益商業化,越趨壟斷,經營者考量的是如何獲利,而非人民的意見表達與文化傳承,少數群體的傳播權利逐漸受到忽略。

●透過投書可表達己見

不過,媒體會設立讀者投書或民意論壇等版面,讓讀者針對公共議題發表意見,有些國外的報紙還有「公開異見版(op-ed page)」,讓讀者,甚至是自己公司的記者用個人的名義發表與報社社論不同的看法。

隨著網路論壇、社群媒體日益普及,人人都可當記者,透過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傳播權利也逐漸落實。雖然如此,我們卻很難在茫茫網海中聽到弱勢者的聲音,在臉書同溫層效應下,也未必能聽到不同的意見,再加上不是人人都有傳播的技能或資本製作節目或意見表達,因此,除了期待網路的自由天地裡能百家爭鳴,仍需要透過政府制度性的保障,建立民主的傳播體制,讓社會聽到多元聲音,相互認識、彼此學習。

●落實更正權及答覆權

例如,有些國家會在傳播法規中規範媒體要落實「更正權」或「答覆權」,前者是媒體錯誤報導時,要讓當事人有更正內容的權利;而後者則是在媒體內容涉及到相關當事人權利時應給予答辯。此外,成立公共媒體及族群頻道亦是對傳播權利的制度保障,例如,在「通訊傳播基本法」就載明:「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而「公共電視法」也指出公視成立目的之一是要「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這些都是透過法律與制度保障人民傳播權利的設計。

傳播權不只是言論表達的權力,同時是文化權力與基本人權。社會本是多元組成,但諸如經濟、種族、性別等各樣的社會結構限制,使得群體間的傳播與文化權力有所差異,也因此,除了維護自由的言論市場,建立公共且多元的傳播制度,也是政府的必要責任。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原文出自《好讀周報》502期